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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間又是年底了,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當拿到年終獎的那一刻對于員工來說也是個鼓勵,那么2019年新個稅的情況下年終獎怎么計算呢?特別是有些崗位的年終獎屬于大額年終獎,如果不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本來是鼓勵嘉獎也演變成失望,必然對于企業和個人來說都是很頭疼的事。
在12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新個稅下,個人年終獎的計算原理平移了以前個稅計算原理,只不過納稅人有權選擇使用或者不使用選擇權;不用再減當月收入不足扣除費用(2018年10月1日后為5000元)的差額后,再除以12個月。
